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全、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督160号
申请人:**全,男,出生于1974年5月24日,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申请人: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5014581X。
法定代表人:姚文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全与被申请人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于2021年11月16日发出(2021)黔0102民督16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21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黔0102民督16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505元,由申请人**全负担。
审判员 胡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窦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