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923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卢也妹,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
被执行人:江西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廉租房西侧正院华府1—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3504137J。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3民初2863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江西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金223811.5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