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民终4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廉租房西侧正源华府1-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西一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西一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赣*源大道8号云星中央星城11号楼一、十四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年,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年,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西乐吧少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唐*镇西坑村。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诉人***、上诉人*西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西乐吧少年家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省南康区人民法院(2019)赣0703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西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人*西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诉人*西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应二审案件受理费2645元,减半收取1322.5元,由上诉人***负担407.5元,上诉人*西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1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