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81执1859号
申请执行人:卫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卫辉市中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
法定代表人:郜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卫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卫辉市中正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11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卫辉市中正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手续。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5月9日对被执行人卫辉市中正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车辆进行了两次网络查询,均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卫辉市中正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住房公积金进行了调查,无公积金信息。2019年12月24日对被执行人卫辉市中正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属房产进行了调查,无房产登记信息。2020年5月18日将被执行人卫辉市中正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2020年5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措施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化保
审判员 李利岩
审判员 郭文利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