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81执1878号
申请执行人:卫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和平路南友谊路西阳光华府3#楼1-2铺。
法定代表人:杜国宾,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卫辉市吉庆粮食储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柳庄乡庞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玉坤,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省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后河镇大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牛忠林,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卫辉市吉庆粮食储贸有限公司、河南省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9年11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3月16日对被执行人卫辉市吉庆粮食储贸有限公司、河南省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车辆进行了两次查询,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月16日在卫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卫辉市吉庆粮食储贸有限公司、河南省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暂无法处置。2020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卫辉市吉庆粮食储贸有限公司、河南省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2020年4月23日我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我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化保
审判员 李利岩
审判员 郭文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