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781民监2号
原审原告卫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卫辉市天和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豫078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郭文利
审判员 袁培海
审判员 尹晓龙
书记员 王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