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02民初2548号
原告:宜春市郭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969524877。
法定代表人:郭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涛,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众安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士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R8YB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张美才,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新余市分宜县人,住江西省新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郭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众安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张美才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宜春市郭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美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郭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郭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美才的起诉。
审判长 方向明
审判员 周小燕
审判员 谭 靓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