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郭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宜春市郭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市郭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东方等与宜春市东方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02民初193号
原告:宜春市郭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高士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969524877。
法定代表人:郭愈。
被告:宜春市东方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袁山大道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61064928G。
法定代表人:曾林华。
原告宜春市郭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东方
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宜春市郭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郭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郭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1元,减半收取计755.5元,由原告宜春市郭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葛来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黄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