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902民初1841号
原告:宜春市郭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士路272号。组织机构代码:79695248-7。
法定代表人:郭愈,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鸿腾领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住所地:汇金广场6楼。
法定代表人:石成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郭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鸿腾领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市郭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郭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郭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鸿腾领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宜春市郭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鹭 鸶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郭蓝非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