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广聚运输有限公司

孙花、孙友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财保53号
申请人:孙花,女,汉族,1986年2月3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孙友祥,男,汉族,1951年5月14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女,汉族,1948年12月20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孙某1,男,汉族,2006年4月20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孙某2,女,汉族,2007年8月14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孙某3,女,汉族,2008年10月9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候某,男,汉族,2007年7月18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孙某4,男,汉族,2019年1月13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张志海,男,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临沂广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中坦村。
法定代表人:孙晓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孙花、孙友祥、***、孙某1、孙某2、孙某3、候某、孙某5泽、孙某4因与被申请人张志海、临沂广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志海驾驶的车牌号为鲁Q×××××重型自卸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志海驾驶的车牌号为鲁Q×××××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缴纳15万元保证金后可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孙花、孙友祥、***、孙某1、孙某2、孙某3、候某、孙铭泽、孙某4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蹇令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崔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