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广聚运输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1财保249号
申请人***,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临沂广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中坦村。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临沂广聚运输有限公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临沂广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7××××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林 蕾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汉卿
书 记 员  闵令洁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1财保249号
申请人***,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临沂广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中坦村。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临沂广聚运输有限公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临沂广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7××××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林 蕾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汉卿
书 记 员  闵令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