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财保18号
申请人: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部职员,住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金武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共计49102000元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乌鲁木齐高新区长春南路399号1栋1层建筑面积7985㎡的房屋、位于乌鲁木齐高新区长春南路399号2栋1至2层建筑面积3019.51㎡的房屋及位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399号1幢建筑面积5155.59㎡厂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9102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兰莉
审判员安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