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执38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金武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静武。
被执行人江苏振发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西路567-569号17层。
法定代表人查正发。
申请执行人关于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振发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3民初1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江苏振发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97828元,此款于2020年8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并以897828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总数不超过3897828元)。案件受理费6390元,由江苏振发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先彪
审 判 员 郭 影
审 判 员 史春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希禹
书 记 员 庄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