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6728号
原告: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武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静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庭辉,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兴义路8号30层。
被告:中广核晋中市太阳能有限公司,注册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庄子乡怀元村。
原告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广核晋中市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403.19元,减半收取计53,70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茅建中
审 判 员  彭 巍
人民陪审员  刘学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冯瑉一
书 记 员  冯瑉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