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布鲁泰克太阳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民初1057号
原告:青岛布鲁泰克太阳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程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恩阳,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杨庆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庭辉,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布鲁泰克太阳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青岛布鲁泰克太阳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布鲁泰克太阳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青岛布鲁泰克太阳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春桃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凌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