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民终3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男,1975年2月27日生,住金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刚,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金武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静武,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3民初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经本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上诉人***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 飞
审判员 刘晓琴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