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民初2916号
原告:烟台***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6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武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福星街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兰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南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山西丝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街长兴阳光城环球中心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烟台***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德州**新能源有限公司、赤峰兰润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丝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烟台***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