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2540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8721887W,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金武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W6T1670,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太阳河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13民初8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一、被告***飞科技有限公司同意退还原告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44,651,619.99元。此款被告***飞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如下期限及方式支付给原告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于2023年3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25,994,957.00元;2.剩余货款人民币18,656,662.99元,由被告***飞科技有限公司自2023年4月起,在每月的25日前,以银行转账形式向原告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直至支付完毕;二、被告***飞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在2023年3月25日前向案外第三人***泰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0,542,730.20元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确保***泰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付款。被告***飞科技有限公司向***泰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开具上述发票且被告***已被法院冻结的180万元支付给原告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后当日,原告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飞科技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三、对于上述应退货款本金,被告***飞科技有限公司应自2022年12月2日起按年息8%的标准向原告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应在被告***飞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付款时与对应本金一并结清,息随本清;四、虽有上述规定,原告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仍有权选择以向被告***飞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订单采购光伏组件的方式,相应冲抵截至实际交货日的剩余未退货款本金及利息,具体采购条件与条款在采购订单中另行约定,双方盖章确认后生效。原告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订单采购抵款等同被告***飞科技有限公司当期现金还款,如有多***冲抵下期。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2023年5月10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庭外和解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正当合法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413民初8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