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云0424执8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被执行人:广东金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霞石祥路59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350202999。
法定代表人:黎国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金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的(2022)云04民终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东金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2474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806元、执行费987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积极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自身义务,但一直未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后本院将相关案件材料邮寄送达至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住所地,并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款项73461元至本院执行案款账户。通过联系申请人,其表示只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72474元即可,利息不再要求支付。被执行人属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对申请人的给付义务,现将执行结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华宁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