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永州湘祁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金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实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21执保296号 关于申请人永州湘祁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金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实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1121民初167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4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5月12对被申请人广东金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实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广东金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足额存款,遂以45万元为限依法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3)湘1121民初167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3)湘1121民初167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