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23民初33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和路59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黎国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全,男,汉族,1969年10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第三人:***,男,汉族,1986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第三人:***,男,汉族,1981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第三人:***,男,汉族,1985年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第三人:***,男,汉族,1985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金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申请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78元,依法减半收取3563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71278元,应退回35639元给原告***。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