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23民初33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和路59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黎国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全,男,汉族,1969年10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第三人:***,男,汉族,1986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第三人:***,男,汉族,1981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第三人:***,男,汉族,1985年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第三人:***,男,汉族,1985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金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申请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78元,依法减半收取3563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71278元,应退回35639元给原告***。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