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耀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金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耀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民初5115号
原告: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湖西村**。
法定代表人:汪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越、谢璇,湖北高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双凤大道耀生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王治耀。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4元,由原告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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