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978号
原告:天津景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罗平道6号2-201(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666129732B。
法定代表人:许占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想未来(天津)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白古屯乡政府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974123463。
法定代表人:赵铁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然,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晨旭,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开发区一汽大众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0号泰达图书档案馆7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41028669U。
法定代表人:李富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立东,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九松,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征,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景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创想未来(天津)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一汽大众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景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景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7元,减半收取计30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菁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