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3018号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廿一文化传播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军华园8号楼2704室。
经营者:马海滨,总经理。
被告:创想未来(天津)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奥城商业广场C7北座6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廿一文化传播中心与被告创想未来(天津)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廿一文化传播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廿一文化传播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