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想未来(天津)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江北区鼎晟雕塑工作室与北京盛阳世纪展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江北区鼎晟雕塑工作室,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22号2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L1HX9K。 被执行人:北京盛阳世纪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12室-2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76895660E。 第三人:创想未来(天津)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974123463。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江北区鼎晟雕塑工作室与被执行人北京盛阳世纪展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的(2021)渝0104民初7641号民事调解书显示:一、被告北京盛阳世纪展览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北区鼎晟雕塑工作室工程款2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截止2022年1月10日的违约金),被告北京盛阳世纪展览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前给付原告江北区鼎晟雕塑工作室违约金5万元和工程款6万元,于2022年2月25日前给付原告江北区鼎晟雕塑工作室工程款10万元,于2022年3月25日前给付原告江北区鼎晟雕塑工作室工程款10万元;二、若被告北京盛阳世纪展览有限公司未按上款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原告江北区鼎晟雕塑工作室可宣告上款约定的全部未到期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提前到期,并自逾期次日起立即申请执行;被告北京盛阳世纪展览有限公司另行给付原告江北区鼎晟雕塑工作室自逾期次日起至付清时止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原告江北区鼎晟雕塑工作室于2022年3月25日前向被告北京盛阳世纪展览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170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本案诉讼费2975元由被告北京盛阳世纪展览有限公司承担,于2022年3月25日前给付原告江北区鼎晟雕塑工作室。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盛阳世纪展览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名单,并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2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