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贵州东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1民初3121号
原告:贵州东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花溪大道北段42号1-3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阳市南明区八达巷15号。
法定代表人:冷静,总经理。
原告贵州东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东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49元,由原告贵州东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