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登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登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0106执1423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登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海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坚,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
申请执行人海南登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琼0106民初96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2287.1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法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和证券。
三、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工商注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不动产信息。
四、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产品。
五、本院干警于2018年11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112号,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七、2018年12月2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海南登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32287.15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志飞
审判员  夏 琪
审判员  蔡燕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 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