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21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内蒙古***环境生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俊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内蒙古***环境生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以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内蒙古***环境生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内蒙古***环境生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环境生态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环境生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本院以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内蒙古***环境生态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淑红
审判员 李向东
审判员 马 媛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贺晓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