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绿意菡环境生态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某某环境生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21民初1487号
原告:***,男,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义,土左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内蒙古***环境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土左旗台阁牧乡台阁牧村。
法定代表人:于俊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环境生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荣筱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