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5民初6516号
原告:内蒙古天大天财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陈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桃,北京市中洲(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建,北京市中洲(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盛世嘉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张俊伟,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天大天财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盛世嘉业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内蒙古天大天财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内蒙古天大天财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天大天财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原告已预交),由内蒙古天大天财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俊青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