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正宇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祥昇商贸有限公司与庆阳正宇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庆阳正宇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镇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7民初1074号
原告:**祥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彭阳县城民乐苑小区20号楼6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正宇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村石家庄组59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庆阳正宇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镇原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水荫街民族饭店207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祥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庆阳正宇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庆阳正宇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镇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祥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祥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祥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7元,减半收取计948.5元,由原告**祥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包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