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15626号
原告:沈阳裕发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太湖街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经济开发区苗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沈阳裕发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裕发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保全费3,820元,计9,020元,由原告沈阳裕发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志
人民陪审员 樊 腾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