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元泰商贸有限公司

遵化市元泰商贸有限公司与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化市元泰商贸有限公司与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08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遵民初字第05358号
原告:遵化市元泰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马志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建民。
被告: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杜振增。
委托代理人:段晓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元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港陆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元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元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遵化市元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93元减半收取4996.5元,由原告遵化市元泰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力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华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