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执332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庙岭镇脉岭村**。
法定代表人:施剑涛。
被执行人:武汉*****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竹林小路**武汉金能风电产业园**研发楼栋****。
法定代表人:李辉。
申请执行人湖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鄂0111民初8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并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但仍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111民初8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俞海
审判员 刘亚青
审判员 齐 俊
执行员 吴兆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