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236号
原告:湖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庙岭镇脉岭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施剑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强,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市缘来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环城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
原告湖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孝感市缘来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实业有限公司先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又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静寂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严菲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