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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民终7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鄂州市荣泰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葛店开发区葛洪大道770号。
法定代表人詹天箫,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庙岭镇脉岭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施剑涛,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鄂州市荣泰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21)鄂0703民初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鄂州市荣泰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鄂州市荣泰医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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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鄂州市荣泰医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围审判员徐武港审判员向红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楠 书 记 员 刘 胡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