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1987号
原告:湖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庙岭镇脉岭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施剑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强,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综合实验楼2单元6层06号。
负责人,黄能超。
原告湖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湖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