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悦佳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民初343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新型防水材料产业基地(盘山县陈家镇)。
法定代表人:郑宪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庙岭镇脉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1)辽1122民初34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60,1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60,1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受理费12,401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