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悦佳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博悦佳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灵秀荆楚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1民初10055号
原告:湖北博悦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庙岭镇脉岭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灵秀荆楚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竹林小路9号武汉金能风电产业园1号研发楼栋1-6层-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博悦佳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灵秀荆楚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博悦佳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灵秀荆楚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博悦佳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博悦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灵秀荆楚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2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熊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