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志成华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志成华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303号
申请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西北角临1076号院01室。
法定代表人:韩明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舟,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华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巨龙大道六号日月山水15栋2单元1层1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华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产生合同纠纷,申请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华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95827.57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足额开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华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95827.57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国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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