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0057号
原告: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西北角临1076号院01室。
法定代表人:韩明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舟,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巨龙大道六号日月山水15栋2单元1层1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总经理。
原告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立案受理。原告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国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安燕彬
书 记 员 郑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