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易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枫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易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002民初1726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枫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俊,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易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12栋1门。
法定代表人:易红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枫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易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枫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易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枫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易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易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枫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受理费3395元,减半收取169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枫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易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