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易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易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民初93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号。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荆州市易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塔桥小区(中房)12栋1门。
法定代表人:易红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易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2019年5月6日,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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