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易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支行与荆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1002民初3093号 原告:某某支行,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某某支行(以下简称***)诉被告荆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荆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4年3月14日的利息49312.67元、逾期罚息189979.16元、复利1164.77元;2024年3月14日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分别按照年利率7.875%、年利率7.425%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022年9月26日发放的500万元贷款按照年利率7.875%、2023年3月28日发放的500万元贷款按照年利率7.425%计算));2、判令被告荆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36600元;3、判令被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荆州市沙市区**镇**道1栋1-5层、2栋1-2层的不动产权(不动产权证号:鄂(2021)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9号、鄂(2021)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8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荆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荆州市沙市区**镇**道1栋1-5层、2栋1-2层的不动产权作抵押,为原告与被告荆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自2022年3月28日至2027年3月28日期间原告与债务人因连续办理贷款业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400万元整,并于2022年3月28日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2022年3月29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原告与被告荆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自2022年3月28日至2027年3月28日期间原告与债务人因连续办理贷款业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最高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4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022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荆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币种和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贷款期限12个月,计划从2022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但自实际放款之日起算,贷款期限随之顺延;借款用途为采购装修材料及经营周转;合同项下债务担保方式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及其财产共有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确认其有效送达地址为荆州市沙市区**道**段办公楼3楼***。2023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荆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币种和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贷款期限24个月,计划从2023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但自实际放款之日起算,贷款期限随之顺延;借款用途为采购装修材料及经营周转;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在2023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的基础上增加150基点执行;合同项下债务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及其财产共有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借款转入被告某乙公司的银行账户。但被告某乙公司借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足额还款义务。截止到2024年3月14日,被告某乙公司欠借款本金10000000.00元、利息49312.67元、罚息189979.16元、复利1164.77元。被告的行为已违背双方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且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允所诉。 被告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均对借款本金没有异议,但是对利息罚息有异议。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根据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可以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 一、授信协议及贷款合同签订情况 2022年3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某乙公司(甲方)签订一份《授信协议》(编号:C2****22借200603290009),约定: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授信额度为1400万元,授信额度可用于发放人民币贷款,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2个月,自2022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5日,为保证本协议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担保:保证人某甲公司、***、***与乙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抵押人某甲公司与乙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2022年9月25日,原告***(乙方、债权人)与被告某乙公司(甲方、债务人)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C2****22借200609260002),约定:本合同属于***与被告某乙公司签署的编号为C2****22借200603290009的《授信协议》项下的具体合同,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2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但自实际放款日起算,贷款期限随之顺延,借款用途为采购装修材料及经营周转,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按中国某某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及浮动方式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在中国某某银行2022年9月20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增加180基点执行,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若贷款期限内遇中国某某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不做调整,不分段计息,本合同年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年利率为5.45%,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若甲方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全部或部分立即提前到期;甲方应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财产保全、运输、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乙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包括已经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用等),甲方对金额不持异议,只需由乙方提供相关合同、发票或收据即可。被告某乙公司在甲方落款处盖章确认,其法定代表人***予以签字确认。 2023年3月2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某乙公司(甲方)签订一份《授信协议》(编号:C2****23借200603270010),约定: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授信额度为1400万元,授信额度可用于发放人民币贷款,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24个月,自2023年3月22日至2025年3月22日,为保证本协议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担保:保证人某甲公司、***、***与乙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抵押人某甲公司与乙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2023年3月27日,原告***(乙方、债权人)与被告某乙公司(甲方、债务人)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C2****23借200603280014),约定:本合同属于***与被告某乙公司签署的编号为C2****23借200603270010的《授信协议》项下的具体合同,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但自实际放款日起算,贷款期限随之顺延,借款用途为采购装修材料及经营周转,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按中国某某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及浮动方式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在中国某某银行2023年3月20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增加150基点执行,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若贷款期限内遇中国某某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按次年初调整,即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中国某某银行公布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方式执行,本合同中年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年利率为5.15%,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若甲方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全部或部分立即提前到期;甲方应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财产保全、运输、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乙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包括已经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用等),甲方对金额不持异议,只需由乙方提供相关合同、发票或收据即可。被告某乙公司在甲方落款处盖章确认,其法定代表人***予以签字确认。 二、抵押合同签订情况 2022年3月28日,***(抵押权人、乙方)与被告某甲公司(抵押人、甲方)签订了一份编号为C2****22Z抵200603290005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与债务人某乙公司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自2022年3月28日至2027年3月28日期间乙方与债务人因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等法律性文件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抵押物为沙市区**镇**道1栋1-5层、沙市区**镇**道2栋1-2层的房产;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400万元;乙方和债务人原签有编号为C2****22借200603290009的《授信协议》亦为本合同之主合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原合同或协议项下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余额部分也作为本合同担保债权范围。被告某甲公司在甲方落款处盖章确认,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就上述抵押财产,原告与被告某甲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鄂(2022)荆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号。 三、保证合同签订情况 2022年3月29日,***(贷款人、乙方)与被告某甲公司(保证人、甲方)签订了一份编号为C2****22Z保200603290009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与债务人某乙公司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自2022年3月28日至2027年3月28日期间乙方与债务人因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而将要与债务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等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400万元;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也不论当甲方与债务人不为同一人且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时乙方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承诺对此无任何异议。被告某甲公司在甲方落款处盖章确认,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2022年3月29日,***(贷款人、乙方)与被告***、***(保证人、甲方)签订了一份编号为C2****22Z保200603290008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与债务人与某乙公司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自2022年3月28日至2027年3月28日期间乙方与债务人因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而将要与债务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等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400万元;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也不论当甲方与债务人不为同一人且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时乙方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承诺对此无任何异议。被告***、***在甲方落款处签字确认。 四、贷款发放和偿还情况 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被告某乙公司发放了贷款500万元,该笔贷款于2023年9月26日到期,被告某乙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正常利息28006.94元,但被告某乙公司仅偿还利息6.77元,截至借款到期之日被告某乙公司尚欠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28000.17元。 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发放贷款500万元。被告某乙公司自2024年2月20日开始逾期并拖欠利息,后于2024年8月9日偿清2024年1月21日至2024年2月20日的利息21312.5元后,再无还款。 原告主张截止2024年3月14日被告某乙公司尚欠本金1000万元、利息49312.67元、逾期罚息189979.16元、复利1164.77元未还,故而成诉。 另查明,2022年3月15日,被告某甲公司召开股东开会,该公司股东***、***均同意该公司为某乙公司向原告申请的1000万元流动资金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同意以公司名下建筑及土地【鄂(2021)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9号、0**8号】作抵押向原告申请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年。2022年4月20日,被告某甲公司出资人变更为***、***、***、***、***、***、***七人。2023年3月15日,被告某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该公司股东***、***、***、***出席并同意该公司为某乙公司向原告申请的1000万元流动资金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同意以公司名下建筑及土地【鄂(2021)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9号、0**8号】作抵押向原告申请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二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还款明细表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分别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与***、***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予以履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被告某乙公司未能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尚欠的本金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按照各自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关于编号为C2****22借20060926000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经查明,该笔贷款已于2023年9月26日到期,合同虽约定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但合同又约定利率不作调整,故应视为借款期间内的利率为年利率5.45%,截至2023年9月26日,被告某乙公司尚欠贷款本金500万元、利息28000.17元。根据合同约定,如果某乙公司未按期还款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及复利,该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某乙公司还应自2023年9月27日起分别以尚欠的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175%计付罚息、复利直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原告主张按照7.875%计收罚息、复利系对自身权利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编号为C2****23借20060328001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因该笔贷款自2024年2月20日开始逾期,后被告虽于2024年8月9日偿清2024年1月21日至2024年2月20日的利息21312.5元,但仍拖欠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项下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某乙公司偿还项下尚欠的所有本金、利息及罚息、复利。该合同约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即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增加150基点执行(每年1月1日起调整一次),因2024年8月9日被告某乙公司有过还款,故本院将本息计算时间调整为2024年8月9日。经查明,截至2024年8月9日,被告某乙公司尚欠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03812.5元、复利2253.16元,应予偿还,被告某乙公司还应自2024年8月10日起分别以尚欠的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增加150基点(现执行年利率4.95%,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后上浮50%计收罚息、复利直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 在被告某乙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对被告某甲公司抵押给原告并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沙市区**镇**道1栋1-5层、沙市区**镇**道2栋1-2层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鄂(2022)荆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号】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4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被告某乙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保证人某甲公司、***、***主张保证责任,故被告某甲公司与***、***应分别在最高限额14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某甲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赔付范围内向被告某乙公司追偿。 因原告未提交律师费的相关支出凭证,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二十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荆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某某支行编号为C2****22借20060926000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截至2023年9月26日的利息28000.17元,并自2023年9月27日起分别以尚欠的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75%计付罚息、复利直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被告荆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某某支行编号C2****23借20060328001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截至2024年8月9日的利息103812.5元、复利2253.16元,并自2024年8月10日起分别以尚欠的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增加150基点(现执行年利率4.95%,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后上浮50%计收罚息、复利直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被告荆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最高额14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被告荆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最高额14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荆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某某支行对被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市区**镇**道1栋1-5层、沙市区**镇**道2栋1-2层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鄂(2022)荆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号】的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4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某某支行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总计47031元,由被告荆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自动履行提示书 本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 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