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易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荆州市易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03民初1140号 原告:荆州市易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小区(中房)12栋1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荆州市易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荆州市易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易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易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荆州市易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