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导航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北斗导航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53253号

原告:北斗导航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曹红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珍,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北斗导航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嫚,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北斗导航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结算专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深圳摩纳特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塘头大道196号B1422。

法定代表人:徐照清。

被告: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滨河大道9289号京基滨河时代广场北区一期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雄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原告北斗导航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公司)与被告深圳摩纳特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纳特公司)、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珍、刘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摩纳特公司、普创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摩纳特公司偿付货款100万元及违约金48
000元;2、普创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在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产评估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深房地字第XXXX号房产评估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摩纳特公司、普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5日,北斗公司与摩纳特公司签订MNT2015082501B号销售合同,约定摩纳特公司向北斗公司购买无线路由器及无线上网卡,货物总价款为 62 040 700元,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70个工作日内,付款时间为北斗公司交付货物后付清货款,买方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每日须按逾期支付的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北斗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摩纳特公司供货。期间摩纳特公司向北斗公司累计支付货款61 040 700元,剩余款项100万元,北斗公司一直与摩纳特公司对账,催促还款,摩纳特公司仍未支付。2019年4月30日,摩纳特公司向北斗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认至2019年4月30日前应支付北斗公司款项1 048 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1 048 000元。普创公司承诺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货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普创公司及***、***出具担保说明,在该担保说明中,普创公司对摩纳特公司应付北斗公司1 048 000元的款项偿还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货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个人名下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以深房地字第XXXX号房产评估值为限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至今,摩纳特公司未向北斗公司偿还款项,故北斗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普创公司在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组织的庭前会议中答辩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以上情形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属于第三项,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可以撤销。在本案中,普创公司在受理破产申请一年之内为北斗公司提供无财产担保的行为是可以撤销的,故不应当认定普创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否则会造成对其他债权人的损害。二、无法确认摩纳特公司欠付北斗公司的货款本金为100万元。

摩纳特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围绕争议焦点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8月25日,摩纳特公司(买方)与北斗公司(卖方)签订编号为MNT2015082501B号的销售合同,主要约定:一、货物清单及价格:华为品牌和ARCCRA品牌的无线路由器,金额总计 62
040 700元。三、收货事项:3、签收方式:买方或卖方指定的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后,应当立即加盖公章、收货专用章或其它已在卖方备案的印章对货物进行签收,以示确认收到合同项下货物。四、交货时间为卖方收到首付款后70个工作日内,但以收到全部款项为前提。五、付款条款:买方以电汇方式支付货款。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即6 204 070元作为预付款,在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约定全款前,卖方有权拒绝发货并不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买方在卖方交付货物前(以卖方到货通知为准)付清剩余货款即55 836 630元,否则视为逾期付款。八、违约条款:2、买方违约责任:买方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每日须按逾期支付的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但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逾期支付的款项金额的3%。该合同同时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5年9月6日,摩纳特公司向北斗公司给付预付款6 204 070元。

此后,北斗公司分两批进行供货,摩纳特公司先后于2016年1月12日和2016年2月25日收到上述销售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并在收货单上盖章予以确认。

2016年3月31日至2017年7月20日期间摩纳特公司向北斗公司陆续付款共计54 836 630元,此后未再付款。

2019年5月17日,摩纳特公司向北斗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载明:截止2019年4月30日摩纳特公司应支付北斗公司款项1 048 000元,为能保持长期良好合作,经过双方友好协商,摩纳特公司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担保人:普创公司,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货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该还款承诺函下方还款承诺人处由摩纳特公司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连带责任保证人处由普创公司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诉讼中,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北斗公司称因摩纳特公司欠款太久,其要求按照欠款的5%计算违约金,但摩纳特公司要求按照4.8%计算,故按照4.8%的比例出具了还款承诺函,由此载明欠付货款本金加违约金的金额共计1 048 000元。

同日,普创公司(连带责任保证人)、***(房产担保人)、***(房产担保人)共同向北斗公司出具担保说明,主要载明:截止到2019年4月30日,北斗公司应收深圳讯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掌公司)27 647 088.88元,应收深圳市博泰易通电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1 392
058.40元,应收摩纳特公司1 048 000元;普创公司对上述所有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货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根据约定***、***以个人名下房产提供担保,信息如下:房产证信息:***房产证号为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XXXX号,以上房产评估值为限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

诉讼中,北斗公司提交了***、***向其交付的上述两份产权证明原件,以及***和***出具的关于房产的估值说明,该份房产的估值说明除重申了上述担保说明的内容外还载明有:***确认房产证号为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房产本人估值为24 058 000元;***确认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XXXX号房产本人估值为1917万元。诉讼中,北斗公司同时提交了微信记录,以证明上述还款承诺函、担保说明等文件的出具情况。

经查,2020年3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4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苏海峰对普创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4月17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4破5号决定书,决定随机指定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谢兰军为负责人。同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4破5号公告,公告普创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6月1日前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以上事实,有北斗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还款承诺函、担保说明、房产证、估值说明、电子承兑汇票及查询情况、收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公告等;普创公司提交的裁定书、决定书及公告等证据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北斗公司与摩纳特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摩纳特公司与普创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普创公司和***及***出具的担保说明等文件,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及形式均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依据现有证据,显示北斗公司依约履行了销售合同项下的供货义务,摩纳特公司在确认收货后未依约付清全部货款且在出具还款承诺函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北斗公司的履约行为和摩纳特公司的违约情形,本院认为,北斗公司要求摩纳特公司给付欠付货款100万元及违约金48
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虽普创公司辩称无法确认摩纳特公司欠付北斗公司的货款本金为100万元,但因其未举证证明其上述,故本院对其该项辩称不予采纳。对于北斗公司要求普创公司对摩纳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普创公司在还款承诺函和担保说明中对于摩纳特公司案涉债务均作出了连带保证的意思表示,虽普创公司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应予以撤销,但因其并未就此提出撤销权之诉,其提出的该项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对北斗公司要求普创公司对摩纳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依据担保说明和估值说明等证据,显示***、***针对摩纳特公司案涉债务亦作出了在各自名下的房产估值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现北斗公司对***、***自认的估值范围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故本院对北斗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普创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摩纳特公司追偿。关于各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辩主张,本院并非忽视或默认,而是该部分诉辩主张并不影响本院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故本院对该部分诉辩主张不再赘述。摩纳特公司、普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摩纳特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斗导航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货款10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48
0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摩纳特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被告深圳摩纳特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被告***对被告深圳摩纳特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深房地字第XXXX号房产评估值范围1917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被告深圳摩纳特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四、被告***对被告深圳摩纳特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产评估值范围24 058 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被告深圳摩纳特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被告深圳摩纳特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 232元,原告北斗导航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摩纳特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390元,原告北斗导航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摩纳特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裴悦君

人民陪审员   花


人民陪审员  赵 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