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导航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北斗导航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讯掌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52360号

原告:北斗导航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曹红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珍,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军,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讯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大浪社区华宇路嘉义源科技园5栋5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泽荣。

被告: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滨河大道9289号京基滨河时代广场北区一期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雄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雅芬,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姜天甲,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原告北斗导航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公司)与深圳讯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掌公司)、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创公司)、***、姜天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珍、李晓军,被告讯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雄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讯掌公司、***、姜天甲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北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讯掌公司偿付货款26 380 810元及违约金1 266 278.88元(计算依据:讯掌公司称虽超过了合同约定3%的上限,但其依据承诺函的约定主张,计算方式:以26
380 810元为基数,按照年化利率14.4%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月至4月四个月的违约金即26 380 810元×4.8%);2、普创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姜天甲在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产评估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深房地字第XXXX号房产评估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由讯掌公司、普创公司、***、姜天甲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2日,北斗公司与讯掌公司签订XZ201803220001号销售合同,约定讯掌公司向北斗公司购买无线路由器及无线上网卡,货物总价款为26 380 810元,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付款时间为合同生效后90日内,买方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每日须按逾期支付的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北斗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讯掌公司供货。讯掌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交付北斗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26 380 810元,该汇票于2019年1月12日到期,到期后讯掌公司没有承兑付款,经北斗公司在该电子汇票提示付款后,讯掌公司仍拒付。2019年4月30日,讯掌公司向北斗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认至2019年4月30日支付北斗公司款项27 647 088.88元,并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700万元,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700万元,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700万元,余下款项6
647 088.88元于2019年9月25日前支付完毕。普创公司承诺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货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普创公司及***、姜天甲出具担保说明,在该担保说明中,普创公司对讯掌公司应付北斗公司 27 647 088.88元的款项偿还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货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姜天甲以个人名下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以深房地字第XXXX号房产评估值为限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至今,讯掌公司未向北斗公司偿还款项,故北斗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普创公司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以上情形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属于第三项,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可以撤销。在本案中,普创公司在受理破产申请一年之内为北斗公司提供无财产担保的行为是可以撤销的,故不应当认定普创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

讯掌公司、***、姜天甲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围绕争议焦点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22日,北斗公司(卖方)与讯掌公司(买方)签订合同编号为XZ201803220001号的销售合同,主要约定:一、货物清单及价格:无线路由器和无线上网卡,金额总计26 380 810元。三、收货事项:3、买方或卖方指定的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后,应当立即加盖公章、收货专用章或其它已在卖方备案的印章对货物进行签收,以示确认收到合同项下货物。四、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五、付款条款:买方以电汇方式支付货款。买方于本合同生效后90日内向卖方支付货款。八、违约条款:2、买方违约责任:买方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每日须按逾期支付的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但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逾期支付款项金额的3%。该合同同时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签约后,北斗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上述销售合同约定供货地址交付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由讯掌公司在收货单上盖章予以确认。

2018年11月13日,讯掌公司向北斗公司交付一张到期日为2019年1月12日、金额为26
380 81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此后,北斗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提出了付款申请,因该汇票被拒绝签收、无法承兑,北斗公司继续向讯掌公司催收货款。

2019年5月17日,讯掌公司向北斗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载明:截止2019年4月30日讯掌公司应支付北斗公司款项27 647 088.88元,为能保持长期良好合作,经双方友好协商,讯掌公司承诺: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700万元,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700万元,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700万元,余下款项6
647 088.88元于2019年9月25日前支付完毕;担保人:普创公司,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货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该还款承诺函下方还款承诺人处由讯掌公司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连带责任保证人处由普创公司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同日,普创公司(连带责任保证人)、***(房产担保人)、姜天甲(房产担保人)共同向北斗公司出具担保说明,主要载明:截止到2019年4月30日,北斗公司应收讯掌公司27 647
088.88元,应收深圳市博泰易通电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1 392 058.40元,应收深圳摩纳特通讯技术有限公司1 048 000元;普创公司对上述所有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货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根据约定***、姜天甲以个人名下房产提供担保,信息如下:房产证信息:姜天甲房产证号为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XXXX号,以上房产评估值为限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

诉讼中,北斗公司提交了***、姜天甲向其交付的上述两份产权证明原件,以及***和姜天甲出具的关于房产的估值说明,该份房产的估值说明除重申了上述担保说明的内容外还载明有:姜天甲确认房产证号为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房产本人估值为24 058 000元;***确认房产证号为房地字第XXXX号房产评本人估值为1917万元。诉讼中,北斗公司同时提交了微信记录,以证明上述还款承诺函、担保说明等文件的出具情况。

经查,讯掌公司未向北斗公司支付销售合同项下的货款。

另查,2020年3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4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苏海峰对普创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4月17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4破5号决定书,决定随机指定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谢兰军为负责人。同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4破5号公告,公告普创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6月1日前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诉讼中,针对普创公司有关案涉担保应予以撤销的辩称,本院示明普创公司限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期限届满后,经询,普创公司称其并未立案。

以上事实,有北斗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还款承诺函、担保说明、房产证、估值说明、电子承兑汇票及查询情况、收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公告等;普创公司提交的裁定书、决定书及公告等证据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北斗公司与讯掌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讯掌公司与普创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普创公司和***及姜天甲出具的担保说明等文件,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及形式均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依据现有证据,显示北斗公司依约履行了销售合同项下的供货义务,讯掌公司在确认收货后未依约付款且在出具还款承诺函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北斗公司的履约行为和讯掌公司的违约情形,本院认为,北斗公司要求讯掌公司给付欠付货款26
380 810元及违约金1 266 278.88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北斗公司要求普创公司对讯掌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普创公司在还款承诺函和担保说明中对于讯掌公司案涉债务均作出了连带保证的意思表示,虽普创公司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应予以撤销,但在本院示明的期限届满至今其并未依法提出撤销权之诉,其提出的该项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对北斗公司要求普创公司对讯掌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依据担保说明和估值说明等证据,显示***、姜天甲针对讯掌公司案涉债务亦作出了在房产估值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现北斗公司对***、姜天甲自认的估值范围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故本院对北斗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普创公司、***、姜天甲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讯掌公司追偿。关于各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辩主张,本院并非忽视或默认,而是该部分诉辩主张并不影响本院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故本院对该部分诉辩主张不再赘述。讯掌公司、***、姜天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讯掌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斗导航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货款26 380
810元并赔偿违约金1 266 278.88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讯掌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被告深圳讯掌科技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被告***对被告深圳讯掌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深房地字第XXXX号房产评估值范围1917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被告深圳讯掌科技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四、被告姜天甲对被告深圳讯掌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产评估值范围24 058 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被告深圳讯掌科技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被告深圳讯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姜天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 035元,原告北斗导航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讯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姜天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390元,原告北斗导航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讯掌科技有限公司、***、姜天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裴悦君

人民陪审员  
花 利

人民陪审员  吴 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