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昌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昌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星宇荣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591号之一

原告:北京东方昌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7号26幢1至3层102-LD0586。

法定代表人:杨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兆昕,北京道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梧桐,北京道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解放北路279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宝荣。

原告北京东方昌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昌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昌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昌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熊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袁 莉
书  记  员   席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