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7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唐昂影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500弄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赵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敏,女,上海唐昂影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方昌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4号楼8层909。
法定代表人:梁宏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超,女,北京东方昌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海唐昂影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昌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昌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6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昂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唐昂公司支付东方昌业公司剩余货款614 113.4元。3.请求判令东方昌业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唐德影院【放映系统】供应、安装、调试及质量保修合同》(以下简称《供应合同》)第4.3条约定,本合同所约定产品全部安装调试完成并需方验收合格出具《安装验收合格报告》后15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第16.3条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需方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价款,如无正当理由付款时间超过约定时间的30天后,每延迟1日,需方应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款项,作为每逾期一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按照当期应付款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数字电影放映机交接安装调试验收明细表》显示验收合格日期为2018年6月3日。根据前述约定,需方在验收合格出具《安装验收合格报告》后15日内即2018年6月18日内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逾期付款超过30天后(即2018年7月19日后)应支付违约金。2018年9月28日,东阳鼎石公司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唐昂公司和东方昌业公司签订了《权利义务转让协议》,该协议签订时东阳公司己经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但《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对东阳公司逾期付款如何处理以及唐昂公司对剩余货款的支付时间并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因唐昂公司、东方昌业公司对《供应合同》剩余货款的付款时间没有约定,应以东方昌业公司向唐昂公司要求付款的时间为准,但东方昌业公司从来没有向唐昂公司主张过要求付款。因此,唐昂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不应向东方昌业公司支付违约金。
东方昌业公司辩称,东阳公司与唐昂公司、东方昌业公司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将东阳公司与东方昌业公司之间《供应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唐昂公司,唐昂公司作为《供应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概括受让人,应按照《供应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东方昌业公司服从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东方昌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唐昂公司向东方昌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14 113.4元;2.判令唐昂公司向东方昌业公司支付违约金:⑴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8月2日的违约金为233 309.55元;⑵2018年8月3日起的违约金30 705.67元;3.诉讼费由唐昂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东方昌业公司(供方)、东阳公司(需方)于2018年4月17日签订《供应合同》,约定东方昌业公司向东阳公司供应、安装及调试放映系统,合同总价1 568 806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合同约定产品发货前7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合同所约定产品全部安装调试完成并需方验收合格出具《安装验收合格报告》后15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40%。合同16.3条约定,需方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价款,如无正当理由付款时间超过约定时间的30天后,每延迟1日,需方应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款项,作为每逾期一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按照当期应付款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018年6月3日,唐昂公司出具《数字电影放映机交接安装调试验收明细表》,诉争设备验收合格。2018年9月4日,甲方东阳公司、乙方东方昌业公司、丙方唐昂公司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约定:鉴于甲乙双方签署《供应合同》,甲方将供应合同项下需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予丙方,丙方同意受让供应合同项下自供应合同签订日起的需方的权利、义务。乙方同意前述权利、义务概括转移行为。因国家税率降低,经协商各方同意《供应合同》总价变更为1 555 397元。本协议签署之日前,甲方根据《供应合同》已向乙方支付采购费941
283.6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成为丙方向乙方支付的采购费,甲方与乙方不再存有债权债务关系。一审诉讼中,唐昂公司认可尚欠货款 614 113.4元未给付。
一审法院认为,东方昌业公司、唐昂公司对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及唐昂公司未按期给付货款构成违约、尚欠付东方昌业公司货款614 113.4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故对于东方昌业公司要求唐昂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14
113.4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数额问题,东方昌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过高,唐昂公司要求调整,于法有据,合同约定逾期超过15日,按照应付款5%支付,该金额为30
705.67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应为30 705.67元,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上海唐昂影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北京东方昌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剩余货款614 113.4元及违约金30 705.67元;二、驳回北京东方昌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海唐昂影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唐昂公司是否应向东方昌业公司支付违约金30
705.67元。首先,根据东阳公司、唐昂公司与东方昌业公司所签《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的内容,东阳公司系将《供应合同》项下其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唐昂公司,据此唐昂公司应当按照《供应合同》的约定向东方昌业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现东方昌业公司依据《供应合同》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的约定,要求唐昂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相应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符合上述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本案一审中,唐昂公司曾答辩认可东方昌业公司主张自2018年8月3日起的违约金金额为30 705.67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认可行为在二审中对唐昂公司仍具有拘束力。唐昂公司在二审中提出其该认可行为仅系认可违约金金额,并不表示其同意向东方昌业公司支付上述违约金的说明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唐昂公司向东方昌业公司支付违约金30 705.6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唐昂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8元,由上海唐昂影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闫 飞
审 判 员 周 岩
审 判 员 周晓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吕小彤
书 记 员 张淨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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