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昌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

江门市恩平唐德影院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昌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2民终6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恩平**影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恩城锦江大道东6号锦江国际广场A区商铺401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敏,女,江门市恩平**影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方昌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4号楼8层909。
法定代表人:杨婷,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芳,北京道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书羽,北京道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门市恩平**影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昌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昌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6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影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影院公司支付东方昌业公司剩余货款1056395.20元及违约金52819.76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东方昌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影院公司采购的放映系统自安装投入使用后,就一直故障不断,多次出现水冷机电源开关坏掉、保险丝烧坏、排风机马达故障、无法启动放映机等严重情况,产品质量存疑,严重影响影院的正常运营。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5月份排风机的马达出现故障,使得影院1号放映厅暂时停售观影场次,造成经济损失2500元。水冷机更是坏了三四次,每次都耽误一两场放映,造成经济损失2500元,且严重影响**影院公司声誉。《**影院放映系统供应、安装、调试及质量保修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供方对产品与合同要求不符合负有完全、绝对的责任,需方有权在包括但不限于检验、安装、调试或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限内等任何时间提出索赔,供方应按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2.按照产品的疵劣和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的损失,将产品贬值计价结算价款。因东方昌业公司的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屡次出现故障,影响影院的正常放映工作,给影院造成5000元的经济损失,按照前述约定应将采购设备贬值计价,将结算价款降低5000元。
东方昌业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影院公司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方昌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影院公司向东方昌业公司支付欠付剩余货款1061395.20元;2.判令**影院公司向东方昌业公司支付违约金53069.7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影院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东方昌业公司(供方)、**影院公司(需方)于2017年10月20日签订《**影院放映系统供应、安装、调试及质量保修合同》,约定东方昌业公司向**影院公司供应、安装及调试放映系统,合同总价2653488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合同约定产品发货前7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合同所约定产品全部安装调试完成并需方验收合格出具《安装验收合格报告》后15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40%。合同16.3条约定,需方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价款,如无正当理由付款时间超过约定时间的30天后,每延迟1日,需方应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款项,作为每逾期1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按照当期应付款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017年12月8日,**影院公司出具《数字电影放映机交接安装调试验收明细表》,诉争设备验收合格。一审诉讼中,**影院公司认可尚欠货款1061395.20元及违约金53069.76元未给付。
一审法院认为,东方昌业公司、**影院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东方昌业公司提交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表证明其已履行供货义务,现双方对于**影院公司未按期给付货款构成违约、尚欠付东方昌业公司货款1061395.20元及违约金53069.76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故对于东方昌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江门市恩平**影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北京东方昌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61395.20元及违约金53069.76元。如果江门市恩平**影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影院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设备安装投入使用后多次出现故障,影响了**影院公司正常营业。东方昌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该证据中未显示有东方昌业公司人员,该证据所显示设备出现问题的时间与**影院公司上诉所称设备出现问题的时间不一致,涉案设备早在2017年已经验收合格,且**影院公司未向东方昌业公司提出过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影院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证明目的,故对此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影院公司与东方昌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影院放映系统供应、安装、调试及质量保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东方昌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影院公司出具《数字电影放映机交接安装调试验收明细表》,确认验收合格。**影院公司亦在一审诉讼中认可拖欠东方昌业公司的剩余货款1061395.20元,认可违约金53069.76元。现**影院公司上诉主张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减少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影院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影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门市恩平**影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维
审 判 员  石 东
审 判 员  闫 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笑文
书 记 员  贾珊珊